国内核准/登记管理航线经营许可

1.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;
《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》(CCAR-289TR)

2.指导文件:
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航权航班和时刻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民航发【2009】102号)
《关于进一步改革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民航发【2010】16号)

3.审批权限:
核准航线范围:涉及北京首都、上海浦东、上海虹桥、广州白云机场,连接吞吐量千万级机场或省会级机场的核准航段的客运航线(核准航段不含京津冀协同政策航段、至东北地区非时刻协调机场航段、至少数民族自治区首府机场航段、至管理局区内省会及千万级非协调机场航段、至兰州、西宁机场航段以及航距1000公里以内与高铁形成充分竞争的航段)。每航季核准航段数目由民航局公布。
登记航线范围:除按核准管理外的客运航线和全部货运航线。
所有涉及核准航段的航线由民航局实施核准管理;其他涉及北京、上海、广州三大城市机场(以下简称“三大城市机场”)的区际航线由民航局实施登记管理;其余航线由各地区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。
货运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按相关规定实施登记管理。


4.受理部门:
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运输管理处
电话:020-86135320 传真:020-86128293
地址: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:510405

5.协办部门:

6.需提供的资料:
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
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

7.办理程序:
航空公司即可通过“中国民航航班管理(信息监测)系统”(以下简称“系统”)提交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申请。
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按《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》(AP-160-TR-2008-1)通过网上受理航空公司申请(申请受理后,航空公司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文件),并根据本评审规则按:
1.登记管理航线符合条件的,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“航空运输(通用航空)委员会”审核同意后,按程序颁发“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”或准予增加航班。
2.“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”和“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”颁发和撤/注销情况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在“系统”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网站上公布。
3. 航空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将取得相应机场时刻、航路和军民合用机场使用权的正班计划(包括平移上年同航季或上航季正班计划、符合新增航班条件新增的正班计划)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通过“系统”将审核通过的正班计划报民航局统一下发并公布。
4. 航路、军民合用机场使用权由航空公司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。

8.办理期限:
20个工作日

9.许可(审批)的变更或延续:
航线经营许可有效期三年,如无特殊情况到期后自动延续三年。
航空公司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涉及已被撤/注销的航线许可,且上述受处罚航线经营许可处罚尚未到期但需要提前解除处罚的,各地区管理局应按相关规定并经管理局运输委员会审核,方可提前解除相关航线处罚,并将审核结果报民航局备案。

10.许可(审批)的撤销或注销:
1.新航线许可在许可证注明的开航日期起60日内未安排正班计划的(申请延后开航的需注明具体理由,延后时限最长为30天;机场受空防安全、运行安全、航班正常处罚时,处罚期不包含在内)、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2015年夏秋航季和2015/16年冬春航季正班计划执行率均不足50%且2016年夏秋航季已公布月份的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、连续两个航季未安排航班运营的,属核准航线的,撤销其相应航线“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”, 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或相关航段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;属登记航线的,注销其相应航线“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”,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申请。
2.航空公司申请暂停既有航线经营许可的,暂停其相应核准或者登记航线,暂停最短期限为一个航季;航空公司申请终止既有航线经营许可的,属核准航线的,撤销其相应航线“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”,且两个航季内(含本航季)不再受理该航线或相关航段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;属登记航线的,注销其相应航线“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”,且两个航季内(含本航季)不再受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申请。航空公司不得申请暂停或终止本航季新获得的航线经营许可。
3.航空公司申请独家航线(含航段)或涉及老、少、边、穷地区航线延期执行时,应按其航线经营许可管辖权,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陈述具体延期原因,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。

11.备注:

 

12.相关格式文本:见附件